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理念,進一步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水平,更好地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基本文化需求,保障群眾基本文化權益,促進全市公共文化事業(yè)的繁榮和發(fā)展,根據《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和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群眾基本文化,是指以政府部門為主導、社會力量參與,以滿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為主要目的,向公民提供的公共文化產品與服務以及其他相關服務。
第三條 建立群眾基本文化需求反饋制度,旨在形成信息暢通的群眾基本文化需求反饋渠道和實際有效的滿足群眾基本文化需求機制,建立起以需求為導向、自下而上的雙向互動需求反饋模式,實現公共文化產品供給與群眾文化需求的有效對接,切實有效的滿足人民群眾多樣性、多層次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的公共文化服務機構主要包括:公共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文化館、蘇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和嘎查村(社區(qū))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等。由社會力量提供的用于滿足當地群眾公共文化需求的社會文化組織,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五條 本辦法將作為考核旗區(qū)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各級公共文化服務機構的基本依據。提倡和鼓勵各單位結合實際情況,在確保群眾基本文化需求的基礎上,增加公共文化服務內容、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水平,進一步滿足群眾多樣化、多層次、多方面的文化需求。
第二章 反饋工作的原則與程序
第六條 群眾基本文化需求反饋工作,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廣泛性。群眾基本文化服務項目的規(guī)劃決策,應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與建議。在運作的過程中,應接受公眾的監(jiān)督,虛心聽取群眾意見。
(二)便利性。建立的各種反饋渠道必須信息暢通,便于群眾操作,溝通無障礙。
(三)及時性。應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處理群眾的反饋意見,及時答復辦理情況。
(四)實效性。在處理群眾反饋信息時,要從群眾的受益面、群眾對基本文化服務項目和內容的感受度、基本文化服務項目和內容對提升公民素質程度等方面著手,以充分滿足群眾的需求。
第七條 群眾基本文化需求反饋工作,應建立科學的工作程序:
(一)加強宣傳引導,增強參與意識。要運用傳統媒體、新媒體以及各級公共文化場館宣傳平臺對公民進行宣傳,以增強公民參與意識,激發(fā)參與積極性。
(二)建立群眾基本文化需求的反饋渠道,了解廣大群眾對基本文化服務的實際需求。要根據不同年齡、不同學歷、不同職業(yè)、不同階層、不同族群、不同區(qū)域群眾對文化需求的信息,采用不同的形式收集反饋信息。
(三)建立反饋的糾偏機制。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反饋監(jiān)督考核標準,用科學的反饋手段來處理群眾提出的問題,以達到有針對性地科學糾偏的目標。
第八條 各級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公共文化服務機構要參照本辦法,制定符合本部門、單位實際情況的相關細則,確保群眾基本文化需求反饋渠道的暢通無阻,并根據群眾的實際需求和合理要求,不斷地改進工作,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基本文化需求。
第三章 反饋渠道的建立
第九條 各級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及其公共文化服務機構應通過以下反饋渠道,接受群眾基本文化需求信息:
(一)被動性反饋渠道。在公共文化設施內設立意見箱和熱線電話,在網站上設立專門電子信箱,公布常用郵寄地址,以便公眾通過電話、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供意見、建議等需求信息。
(二)主動性反饋渠道。由公共文化服務機構或第三方采取意見調查、專家咨詢、群眾座談以及論證會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主動聽取社會各界的需求信息。
(三)綜合性反饋渠道。建立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聯席會議制度、基層公共文化服務監(jiān)督聯絡員制度等,將群眾基本文化需求反饋工作納入日常的文化工作議程之中。
(四)其他反饋渠道。開辟其他多種渠道,搜集有關群眾基本文化需求信息。
第十條 由各級文化旅游主管部門主導,在公共文化服務機構設置專兼職人員負責受理群眾基本文化需求信息,及時處理和反饋群眾基本文化需求的意見與建議。
第十一條 各級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及其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召開意見調查、專家咨詢、座談會、論證會等征求意見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的3個工作日前,將舉行會議的時間、地點和主要議題通知相關單位和個人。
第十二條 各級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及其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召開征求意見會議,應當根據會議的主題和需要解決的問題,綜合考慮地區(qū)、職業(yè)、專業(yè)知識背景、表達能力、受規(guī)章影響程度等因素,從與會報名者中合理選擇與會代表。參加征求意見會議的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有權對有關群眾文化工作提出問題和發(fā)表意見。
第十三條 各級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及其公共文化服務機構要加強基層公共文化服務監(jiān)督聯絡員隊伍的建設與管理,合理選擇聯絡員,賦予一定的責、權、利。對于責任心強、在監(jiān)督工作上做出貢獻的聯絡員,給予表彰。
第四章 反饋信息的處理
第十四條 各級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及其公共文化服務機構負責此項工作的人員,在收到意見、建議時,應當認真做好記錄。記錄內容應包括意見、建議的概述、主要觀點和理由、答復的情況、糾偏的初步處理辦法等。需分送具體部門處理的,還須附上必要的建議。
第十五條 各級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及其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在收到公眾反饋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答復處理辦法。處理辦法應包括解決的主要問題和措施等內容。
第十六條 各級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及其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在征求意見會議召開后的1個工作日內,應根據現場會議整理制作會議記錄。
第十七條 各級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及其公共文化服務機構應認真考慮公眾的有關意見,選擇合理的意見與建議納入規(guī)劃決策之中。
第五章 反饋的糾偏機制
第十八條 各級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及其公共文化服務機構要增強責任意識,將群眾基本文化需求納入日常文化建設與管理工作中,將其作為評價本部門、本單位發(fā)展水平、發(fā)展質量和領導干部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
第十九條 各級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及其公共文化服務機構要及時處理群眾的反饋信息。凡是不按照本制度第四章有關條款處理反饋信息者,給予通報批評。對延誤時間或未按規(guī)定操作、造成較大的不良社會影響者,依據相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相關社會文化組織應積極參與公共文化服務網絡體系建設聯席會議工作,在各級文化旅游主管部門的統一組織下,做好群眾基本文化需求反饋工作,主動接受群眾監(jiān)督,落實群眾基本文化需求反饋,最大限度地滿足群眾的文化需求。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鄂爾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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